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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0-11-18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的通知

为了落实省人社厅《关于转发< 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>的通知》(吉人设函[2020]177号)有关要求,切实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各地应于12月中旬前完成年度正常鉴定工作计划,并于12月19-20鉴定日期间完成单科成绩未合格考生的补考工作,做好鉴定考试现场组织的收尾工作。

二、各地应于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0年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的证号生成、数据上报、证书打印相关工作。证书编号统一使用2020年号段,证书编号日期应为2020年12月31日前。

三、自2021年起,各地不得组织开展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,严格按照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》开展焊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,保安员、安检员待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后,再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。

四、为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按“就近就地”属地化管理原则,原直接对省中心办理试题抽取、空白证书申领等业务的县市(梅河口市除外),调整为按信息统计上报渠道统一由所在地地区办理。

五、各地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,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,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和命题管理,规范工作秩序,强化质量督导,严格证书发放,健全档案管理,畅通投诉举报渠道,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。

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

2020年11月17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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